幼儿园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制度
作者:杨敏来源:发表时间:2023-12-05阅读次数:9945
1.对每所学校实施常规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,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。
2.督导可采用随机听课、查阅资料、列席会议、座谈走访、问卷调查、校园巡视等方式。
3. 主要对以下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:
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;
招生、收费、择校情况;
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;
学生学习、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;
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;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,学生交通安全情况;
食堂、食品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;
校风、教风、学风建设情况等。
4.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。要依法督导,客观公正,廉洁自律,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。
5.督导结束后,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,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,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。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,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。
6.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,被督导学校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,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。区教育局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拒绝、阻挠责任督学依法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,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;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。
7.区教育局、区教育督导室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,研究处理相关问题。